《民法典》总计1260条,其中总则编有204条,物权编有258条 ,合同编有526条,人格编有51条,婚姻家庭编有79条,继承编 有45条,侵权责任编有95条,附则有2条。
合同编几乎占据了“ 半壁江山” ,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一.通则部分
1. 完善了合同订立的制度,新增了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条款等制度。
1.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1.2新增预约合同
法条 《民法典》495,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做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签订预约合同,一般来说是双方当事人有些犹豫,或者某些客观条件不能达到等。
1.3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4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时间情况,完善了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为维护国家订货合同内容的公平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同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货合同要求。
1.5完善了合同履行制度
《民法典》509条第3款规定当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兼顾合同严守与合同正义。
1.6完善了合同解除规则
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与附条件解除)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要通知
附条件解除:不用通知,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1.7 吸收《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细化了违约责任规则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典型合同修改部分
2.1 增加了保证合同,改变了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686条改变了《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变化,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2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3 增加了保理合同的改进、保理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等。
2.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2.5 保护业主合法权利民法典有新规
目前有些物业公司存在一遇到欠缴物业费就以断水断电方法简单粗暴处理问题的行为。
《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另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故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
2.6增加合伙合同
2.7对检验期限、检验内容和检验标准等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分析: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的,签收载明的数量、型号、规格的收货单据即视为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签收需谨慎。
第六百二十四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2.7明确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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