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我国日益发展壮大的市场化经济中,生意的繁荣离开不了通过合作来实现人力、资本、技术、商誉等资源的配置,而这种合作逐渐从传统的合伙制,手工作坊制,合营制等转向了公司制。
现在,大大小小的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但是,以公司化的形式运行是否就能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转?
是否就能保证股东能够利用手中的股权解决经营的分歧,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如何发挥股东在公司成长过程中的话语权,使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还需要股东自身以法律为盾,以股权为矛,发挥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不同的股权比例对股东的决定权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绝对控制权:67%和33%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条解析: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规定了特别重大的七种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这七种事项分别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可以说,每一种事项都和公司的发展方向乃至生死存亡休戚相关。
不了解《公司法》的人常常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惯例想当然地以为只要自己手中的股权超过50%,就能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
但是,如果股东想要在上述七种事项中掌握绝对的话语权,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要掌握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份,即67%的股份。
当然,反过来考虑,即使股东手中没有掌握超过67%的股份,只要保证其他股东中掌握股权不超过33%, 那么对股东也并不构成一票否决权的威胁。
二、相对控制权:51%和49%
超过半数的股份所有权有没有意义?
排除上述七种重大事项外,当然有意义。
在其他不绝对地影响公司生死但仍然十分重要的经营事项中,只要股东掌握超过50%的股份,就能利用手中的股权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
而其他的股东,即使持有的股份仅有1%的差距,也是胳膊拗不过大腿的。
三、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起点:35%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解析:
在解析第八十四条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上述法条适用的“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是以股份而不是出资额来划分股权,简单一点说,股份公司的股权更清晰,制度更完善,管理更严格,筹集的资金更多。
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
鉴于股份公司的设立需要更多的资金,《公司法》为股份公司规定了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筹措所需资金。然而,这样的设立方式也意味着社会公众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也为了防止发起股东们规避自己的出资责任,《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给了一个百分之三十五的限制。
发起股东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必须认购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否则只能按照传统的出资模式来设立公司。
四、上市公司的临界控制权:30%
引用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超过30%,就会被认定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最低比例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解析:
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因面向社会大众发行,股权结构也相对分散,很难像一般公司那样由单个股东掌握大部分的股权。
但是,上市公司因其经济价值,一举一动都能轻易牵动市场变化,《公司法》特意对上市公司作出30%的股权临界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拥有超过30%的股权即会被认定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而作为对比,一般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至少需要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那么上市公司是否适用上面提到过的绝对控制权比例呢?
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公司的七种事项,仍然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份表决才能通过。
不仅如此,鉴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和上述七种事项一样,也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份表决。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10%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析:
股东会议是公司作出有效决议的必经形式。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举行定期股东会议,在定期股东会能够如常进行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
但是如果因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分歧导致定期会议不能正常举行,或者突然有重大事件需要公司进行决策,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董事和监事不能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股东该如何发挥自己的话语权,及时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拉回正轨?
法律规定,只要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就能在两个月内发起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小股东手中股份不足,可以通过联合其他股东的方式来实现目的。
如果持有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又无法联合其他股东,小股东是否有别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呢?
答案是肯定的,小股东可以对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六、避免股东财产连带:1%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析:
现实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一人有限公司,即由一个股东持有百分之百股权的公司。
为了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逃避债务,《公司法》将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责任交给了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如果不能证明,股东必须承担连带债务。
那么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呢,打破一人公司的僵局即可,股东可以将少数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来避免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结语
虽然每一股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是等同的,每一个股东都平等地载于股权登记书之上,然而,持有的股权比例多少决定了股东在股份背后的话语权。
这不仅仅关系到股东的收益与分红,更体现在,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能否在企业经营、升级、转型、变革的整个过程中有效利用自己手中的“缰绳”驾驭企业,指引企业前进的方向。
看完300+条HR心底的真实呐喊,这届HR太丧了……
让人知道你——让人知道你在招人。 让人了解你——让人了解你公司和岗位。 让人喜欢你——让人对你公司和岗位感兴趣,并入职。 让人爱上你——让人爱上你公司和岗位,不走了。
培训体系“从零到一”的核心关键在于,体系不是一上来就搭个框架大张旗鼓的全面开动凭空打造的,而是踏踏实实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靠做好每个阶段的每个培训项目,一个点一个点的“长”起来的!
恭喜点进来的“你” 已经有意识的要“学习”了!
职场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关键是如何哭,才有效。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如何向你的老板合理有效的申请加薪。
用人部门疯狂的提招聘数量,真的需要这么多人吗,怎么化解?部门负责人提供了一堆岗位需求,经验要求,学历要求,从业背景要求,各种要求,但是这样完美的人哪有?每个部门都在喊缺人,接到N个招聘需求,都很着急,到底有没有那么急?
薪酬其实就是心理学,所有薪酬的工具模型,方式方法,都是透过一种前人研究和总结的曾经在某些情况下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最后被归纳起来而形成的。
警告:本文很扎心,心理素质差的HR请勿往下看
各位HR宝宝们: 以下的坑,你有没有踩过! 候选人面试的时候,口若悬河,思维敏捷,试用期却“高开低走”...... 候选人在面试中给人感觉一般,结果入职后,却像股票一样“低开高走”...... 候选人在面试的时候,表现出对公司和岗位很认可,但是进来不到一周就离职了...... HR宝宝们扎心了......
人心,人性,需求和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