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国高度关注。国家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阻止疫情蔓延。
为防止疫情蔓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随后全国各个地方将企业复工时间延长至不早于2020年2月9日。
国家级地方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受疫情的影响,一些企业依然存在停产停工、现金流困难、发放工资困难等问题,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此时企业可能会考虑调整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裁员等。本文就企业当前受疫情影响需采取经济性裁员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经济性裁员的概念
《劳动法》规定的裁员,指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规定了企业在重整、经营困难、经营方式方式重大变革等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 企业裁员的法定条件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进行重整的情形有四种: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受疫情的影响,目前部分企业仍然没有正式复工,处于停产停工状态,造成企业业绩严重下滑,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重整。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在目前疫情下,因各种问题,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经济性裁员。
如何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转型过程中,发生转产、重大技术变革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受目前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为了维持生存或者发展,转变经营方式,经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条款属于适用经济性裁员情形的兜底条款,一般是指企业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发生,导致企业需要进行大批量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限制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若员工属下列人员的,企业不得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疫情下,对新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时间段内,企业也不得进行裁员。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新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接触者在法律规定的治疗或者隔离期间,企业也不得进行裁员。
四、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裁员应优先留用的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如上被裁减的人员。
六、被裁减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社保厅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从《通知》精神看,国家为稳定劳动关系,对企业实施稳岗补贴,以促进企业尽量做到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目前疫情下,部分企业确实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
对于被裁减的员工,除了重新选择就业外,申请领取失业金。
人社厅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推出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尽量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但是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裁员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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