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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兰

2021-11-19 17:59:33

                        
老师您好!
问题背景:公司总部原来在北京,现由于总部需要变更到江西,原在深圳的员工是以北京总部名义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社保和公积金是通过第三方代缴)现公司已在深圳成立隶属分公司(社保/公积金公司自己购买),HR计划重新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涉及工龄延续这个没问题,计划在重签劳动合同中说明这项)
如果现在以隶属分公司签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想请教问题点:
1、现以分公司名义重新与在职的员工签劳动合同,现签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怎么来定义?以哪个时间合规;
2、现以分公司名义重新与在职的员工签劳动合同,原来以北京总部名义签的劳动合同,员工手中那份是否要回收?如果员工手中丢了怎么办?是否要签丢失承诺书,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3、现以分公司名义重新与在职的员工签劳动合同,是按现在已调整过的薪资数据签还是原来旧合同的薪资数据签?
4、在职员工,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签定“保密及竞业双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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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舜

2021-11-26 11:16:57

                                
1、以分公司名义重新与在职员工签劳动合同,先确定工资发放、社保关系及具体用工情况在哪个公司,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以入职分公司时间开始。在第三方代缴员工是与第三方签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是代缴,公司自己购买社保,有的地方劳动人事部门会要求与当地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具体咨询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更精准。
2、以分公司名义重新与在职员工签劳动合同,原先以北京总部名义签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回收可以终止。
3、重新签的劳动合同以调整过的薪资签。
4、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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