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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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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青

2021-10-29 10:42:33

                        
老师您好!
请教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我们总公司注册地址是在上海,但总部员工实际办公地点在合肥(合肥有子公司),另在其他城市也有分/子公司,每个分/子公司财务上需要进行独立核算。现总部员工的社保在合肥自行办理,其他分/子公司员工的社保用总公司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办理。
那么,(1)我们总部人员的劳动合同是用总结公司的主体签订还是用实际办公地址的子公司主体签订合适?(2)其他分/子公司是用总公司签还是用分/子公司签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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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专栏

天佑

2021-10-29 15:24:48

                                
你好
1.合同签订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是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公司名称,发放薪资的公司账户一致。
目的是:预防用工风险。
2.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若产生纠纷问题责任归属总公司承担。
第二个问题,建议公司评估薪资发放,社保购买,合同关系 三者的关系,材料是否能够合法证明;没有违法操作。
具体可以请律师协助审阅内容;因为律师是研究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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