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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治理系列一公司股权架构合理设计

作者: 李群英律师 时间: 2021-08-02 10:49
原创
股权,在现代公司法中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公司法之公司治理系列一公司股权架构合理设计

 

股权,在现代公司法中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人身”,结构、经营、决策来控制公司的“财产”,利润和分红。


关于合伙人之间权利的分配,是远比公司制度古老得多的模式,因此,设计股权架构绝不仅仅考虑法律的性质,更体现出一种商业上的智慧。

 

一、 公司与股权


商事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前两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在人身上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它们不是通过控制权利,而是通过控制人和人的纽带来控制合作关系。


而商法人,即公司,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也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对外的无限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股东在公司人格背后承担有限的责任。


因此,股东必须通过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来掌控公司,才能规避风险、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股权的分类,大致可以根据重要性程度从低到高做以下划分:


1、知情权、建议权、提案权、请散权、召会权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建议权是指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及其他状况提出建议的权利。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


请散权是指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公司法》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召会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40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些权利是指持股比例多少,股东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核实公司的利润和分红情况,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提出有利的建议等等。

但是这些权利并非决定性、支配性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与分配无法产生影响,在公司法强制保障的范围之外,也未留下多少可供自由操作的空间。


2、转让权、先购权、请买权


转让权是指公司股东可以对内或者对外转让持有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先购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买权是指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公司或其他股东购买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处分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利,如公司内部之间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书面通知且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外转让股权,这些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由约定,约定股东拥有先购权,在公司增资时可以优先购买公司的股份。股东也可以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


3、决定性权利:表决权、选举权、分配权


表决权是指股东在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上根据持有股份或其他约定行使决策权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举权是指股东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推举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分配权是指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的权利。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表决权、选举权、分配权,是股东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通过董事会、股东会选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总经理等。

分配权涉及公司利润的分配,是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益的关键性权利。

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时,应当作为重中之重。


二、股权架构设计的原则


1、根据企业分类,股权架构应简繁得当


(1)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股东的分类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没有那么复杂,这类公司往往以自有资金或在小范围内募集资金设立,除了持股比例的不同,股东的功能和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在章程约定中通常不会做特意的区分,新股东加入时,转让协议中一般要求拥有与原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复杂的设计结构会导致决策的难以执行,不符合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特点,这类公司在设计股权时着重考虑股权比例的分配。


(2)创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等:这些公司往往资本雄厚,持有一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漫长的发展过程和不同的投资阶段决定了它们天然的需要设计不同种类的股权来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

这些公司在设计股权架构时除了考虑持股比例不同外,还要考虑股权代持、AB双层股权、期权激励、退出机制等等。


2、保证控制方股东的绝对控制权得到有效行使


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将公司股权划分为5:5或者3:3:2:1,或者坚持以出资比例平均股权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容易激化股东矛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当然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也不可取,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如果公司后期上市也会产生阻碍。


3、应当根据公司和不同股东的需求进行设计


初创阶段,公司以创始人、合伙人为主,应当保证创始人享有绝对的控制权,有利于公司作出有效决策。

而合伙人需要一定的经营权和话语权,尤其是创业公司,需要创业核心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在创始人之外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加以巩固稳定关系。

对于元老员工和高级技术人才,要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分红权是他们最关心的要点。


而天使投资人,追求的是高净值回报,以及顺利便捷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而不同的需求需要在设计时对这些权利进行组合和拆分。


4、以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融资壮大为导向


公司创立早期要尽早落地股权分配规则,明确权、责、利的分配,股权结构设计能够方便后期融资、后期人才引进和激励,稳定合伙人关系,完善防止合伙人退出团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机制。

合理的股权架构也是后期公司融资,吸引投资人加入的重要因素。


三、股权架构的具体设计方案


  1、创始人的控制权


(1)持股比例:创始人必须对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绝对控制权的红线为公司股权比例的67%,即在同股同权的前提下,占公司股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对公司的一切事项掌握绝对的控制权。

相对的,创始人应警惕其他股东占到34%股权(三分之一以上),从而享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股东享有相对控制权,通常约定持股比例为51%,可以决定除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事由以外的经营事务。


Tips 公司股权比例的不同分界线: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8、1%代位诉讼权(持有超过1%的股东有权提起公司代位诉讼)


(2)代持股:在创始人股权比例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由创始人代持其他股东的股份进行工商注册,从而实现创始人绝对控制公司的效果。

但是代持股的形式虽未被法律禁止,仍存在一定风险。对于被代持股东而言,存在道德风险,权利必须明确约定,创始人未经许可转让股权的,被代持股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对于创始人,如果被代持股东出资不实,创始人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即使排除道德风险,后期如进行股权转让,股东需要多缴纳一道所得税款。


(3)同股不同权:通过控制67%的股权比例来形成绝对控制权对于创始人而言并不容易,除了向合伙人分配一定比例的股权,公司还可能需要建立面对员工的期权激励池,面对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股权池。

因此创始人可以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控制公司。


这种二元股权架构即是将分红权与决策权分离,其他合伙人将持股比例中的决策权让渡于创始人,使创始人在股权比例不足的前提下仍然享有对给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公司法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划分二元股权架构,上市公司仍然维持同股同权的规则。


(4)持股平台:建立持股平台是较为推荐的一种方式。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

从法律的角度,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比较明显,创始人作为GP(管理合伙人),享有最高决策权,其他股东作为一般合伙人,无法干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人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持股相结合,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比较清晰,自然人直接持股比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


(5)董事会提名和任命的权利: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所以股东或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创始人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其他控制的方式还包括其他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以及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由创始人意见代表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意见等等。


2、合伙人的稳定性


(1)持股比例:合伙人间是长期和强关系的深度绑定,在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之外,需要一定的经营权和话语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合伙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控制在15%-25%,因为公司,尤其是创业公司,还需要为核心员工和后期的投资人保留一定的股权池,这对公司后期的融资和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合伙人的这部分股份,也可以采取创始人代持的方式,减少初创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


(2)股权成熟制度:创业公司股权真实的价值是所有合伙人与公司长期绑定,通过长期服务公司去赚取股权,所以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持有的股权需要一定的机制才能成熟,以此实现合伙人之间的长期绑定。


例如将股权按照创始合伙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数,逐步兑现,股权帮顶期一般是4-5年,合伙人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可持有股份,然后逐年兑现一定比例的股份。


(3)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如果合伙人在早期退出公司,避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可以约定每个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


比如过错退出处理方式是采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1元)回购其所有股权(不论成熟与否);

无过错(成熟股权)退出一般有两种补偿模式,其一,按照净资产的1.5-2.5倍之间结算;

其二,则是按照对应估值的10%-20%。


无过错(按照获得时对应股权的出资额返回/对应出资额按照银行利率的一个倍数进行补偿。

亦可以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方式避免合伙人的随意退出。


3、核心员工的激励


(1)股权激励模式:为了保证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也为了保证创始人和创始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和话语权,公司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通常不是实权,主要可以分为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虚拟股权。


限制性股权;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被激励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处置该股权的激励方式,激励的股权通常设置了锁定期,员工只享有分红、表决等股东权利,但不得对外转让;后期可据激励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批次对限制性股权进行解锁转让。


股权期权:在考核期内,被激励员工并不能获得公司股权,也无法享受股权红利,只有在被激励员工达到考核条件或公司实现业绩目标时,才可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通常分期行权,且每期行权条件不同,对当期因不符合行权条件未被行权的股权,由公司予以回购。


虚拟股权:这并不是实质上的股东权利,被激励员工只享有对于相应虚拟股权的分红,不享有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实质上是创始人与被激励股东的一种契约性关系。


(2)激励股权的发放阶段与方式:公司对于员工的激励股权不宜过早发放,到一定阶段(比如,有天使轮融资,或公司收入或利润达到一定指标)后,发放期权的效果会比较好,发放激励股权时应当控制节奏与进度,为后续进入的团队预留期权发放空间,应确定员工已度过与公司的磨合期后再考虑发放激励股权。


激励股权的发放不适宜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值的折扣价取得期权,这样有利于实现员工和公司的长期绑定。


(3)激励期权的退出机制:员工激励股权的退出机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合伙人退出机制进行安排,在此不再赘述。


但股权的意外退出还有几种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考虑:


离婚:夫妻之间没有做财产约定的,那么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里可以引入“土豆条款”。

在协议里,建议约定特别条款,如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继承:可以约定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犯罪或故意及重大过失:公司应当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收回股权,防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4、投资人的股权设置


(1)持股比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建议持股比例为5%-15%(需要大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例外)。


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找到平衡点。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


(2)外部投资的风险:投资人投资时公司应当注意各类对赌条款,一方面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性才可以保留;另一方面要注意对赌业绩的可实现性以及投资机构要求的特别权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果外部投资人承诺给企业一定额外的资源支持,建议明确到投资协议里面。


(3)股权的特别设置:投资人对于优质项目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因此投资人对于公司的控制和经营没有特别的需要,往往会要求设计不次于后续融资中新投资人地位、反稀释权、优先回购权、优先分红权和优先清算权。


与创始人、合伙人不同,投资人入股的价格应当相对合理,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限制投资人除分红以外的其他经营权利,为了保持创始人绝对的控股权,引入投资人可以采用分段融资的方式,将股权逐步摊薄,这样的融资方式,一来容易成功,二来可以确保对企业的控制权,而且每次融资都能够实现股权的溢价和升值。


总   结

股权的架构设计,应当在公司成立初期,为公司日后的发展搭好框架,要根据公司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以及股东的不同需求提前划分好股权,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减少后期分配股权时股东产生的纠纷可能。

在这里,还是建议创业者们在创业初期,聘请专业人士来进行公司股权架构的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最适合公司的框架,避免后期潜在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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